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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02执恢1012号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沈宸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沈宸宇;罗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02执恢101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被执行人:沈宸宇,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罗杏利,女,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杏利、沈宸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2016)鲁0602执21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杏利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8号1612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建筑面积138.27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罗杏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杏利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8号1612号、烟房房权证芝字第**、筑面积138.27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