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1181民初175号

刘景和与王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景和;王云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81民初175号

原告:刘景和,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安市。

被告:王云庆,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原告刘景和与被告王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景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景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和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刘景和负担。

审判员  宋宏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