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81民初175号
原告:刘景和,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安市。
被告:王云庆,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原告刘景和与被告王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景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景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和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刘景和负担。
审判员 宋宏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