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马宪,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 被执行人苟连科,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斗中路。 马宪与苟连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陕03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苟连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苟连科的不动产、银行资产、车辆及其它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8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