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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03执884号

4申请执行人马宪与被执行人苟连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宪;苟连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马宪,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 被执行人苟连科,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斗中路。 马宪与苟连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陕03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苟连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苟连科的不动产、银行资产、车辆及其它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8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