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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特78号

安卡拉(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少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安卡拉(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特78号

申请人:安卡拉(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铁机路东沙花园**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祝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少斌,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安卡拉(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卡拉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少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卡拉公司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由李少斌负担。事实与理由:1.李少斌与安卡拉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李少斌系受张智强招聘入职硚口分公司,硚口分公司由张智强独立承包经营。张智强所指派的李少斌每天的工作任务与安卡拉公司无关。2.李少斌不受安卡拉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安卡拉公司对李少斌没有任何工作安排和指示。硚口分公司由张智强独立经营,员工由张智强招聘,薪资标准由张智强确定,不存在安卡拉公司与李少斌建立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分配任务、发放工资的说法,双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李少斌辩称,我是安卡拉公司招聘并经过任命入职,不是张智强聘请的。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洪山区仲裁委)作出(2018)洪劳人仲裁字第233号仲裁裁决:

一、安卡拉公司支付李少斌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10元;

二、安卡拉公司支付李少斌2018年5月1日至7月24日工资8260元。(以上款项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洪山区仲裁委查明,2018年5月1日,李少斌入职安卡拉公司,工作岗位为安卡拉公司硚口分公司现场管理员兼安全员,月工资为295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4日,李少斌解除与安卡拉公司的劳动关系,尚有2018年5月1日至7月24日工资8260元未结清。洪山区仲裁委认为,李少斌与安卡拉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安卡拉公司未与李少斌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李少斌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安卡拉公司应结清李少斌2018年5月1日至7月24日的工资。故对李少斌主张安卡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2018年5月1日至7月24日未结清的工资等相关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审理期间,李少斌提交《五月份计划目标奖励考核标准》、《安卡拉公司印章、U盘管理规定》、《公司例会制度》、《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证明李少斌受安卡拉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安卡拉公司质证认为,《安卡拉公司印章、U盘管理规定》、《公司例会制度》、《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没有加盖安卡拉公司印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五月份计划目标奖励考核标准》虽加盖安卡拉公司印章,但安卡拉公司对印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文件仅仅是计划方案,不具备约束力和证明目的,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本院认为,(2018)洪劳人仲裁字第233号仲裁裁决载明系终局性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本案应审查安卡拉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安卡拉公司认为其与李少斌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但安卡拉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从2018年5月11日安卡拉公司出具的关于李少斌的任命,微信转账记录、薪酬文件等证据可以看出,李少斌为安卡拉公司硚口分公司现场管理员兼安全员,从事的是安卡拉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接受安卡拉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安卡拉公司以其与李少斌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撤销(2018)洪劳人仲裁字第233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安卡拉(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卡拉(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覃兆平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左菁

书记员左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