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751613000U。 负责人郭聪颖,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文辉,中队长。 被执行人厦门圣尼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4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55541E。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厦门圣尼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闽0213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圣尼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厦门圣尼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厦门圣尼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3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国量)
审 判 员 (邓 芳)
审 判 员 (邓小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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