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03民初175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程龙运、刘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程龙运;刘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175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1-1)。

主要

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龙运,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玫,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诉被告程龙运、刘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同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程龙运、刘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彬                                                                   

书记员 张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