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4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刘光华,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市。
被执行人:李灶洪,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华与被执行人李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谭广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