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5行初43号原告李世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法定代表人刘启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旭,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禾,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湖北省司法厅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斐,湖北省司法厅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江诉被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世江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江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江负担。
审判长 钟 波
审判员 胡振元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杜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