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51104193X。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生根,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56867469XM。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海燕,女,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上诉人陈生根、上诉人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上诉人陈生根、上诉人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9.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蒋 欢
审判员 朱 伟
审判员 艾小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敖蒙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