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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6民终23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王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王冠飞;李鹤云;王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96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洲大道**。

主要

负责人:刘方明,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冠飞,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鹤云,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奇,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冠飞、李鹤云、王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减少赔偿王冠飞30000元;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不由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湖北通达旺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参照宝马4S店配件、维修费价格对王冠飞所有的鄂A×××**号“宝马”小型越野车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且未扣减换件残值,故其作出的车辆损失319823元的鉴定意见,较一般车辆维修店价格标准计算,车辆损失金额超出30000元。

二、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且其与投保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不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因此一审判决由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不当。王冠飞、李鹤云、王奇均未答辩。王冠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鹤云、王奇、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共同赔偿王冠飞33362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鹤云、王奇、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31日下午,李鹤云驾驶王奇所有的鄂A×××**号“荣威”牌小轿车由武汉蔡甸区消泗乡出发驶往仙桃市城区。14时30分许,当车沿消西公路(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至西流河镇公路)由东向西行至西流河镇新河村三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后与沿消西公路对向行驶的王冠飞驾驶的鄂A×××**号“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使鄂A×××**小型越野车冲入道路南侧鱼池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4月8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鹤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冠飞不负责任。鄂A×××**号“荣威”牌小轿车在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经湖北通达旺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鄂A×××**号“宝马”小型越野车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319823元。一审法院认为,李鹤云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王冠飞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李鹤云所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应由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因鉴定费是王冠飞为了确定其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诉讼费的负担原则是由败诉方负担,故对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王冠飞诉请的拖车费1800元、鉴定费12000元、事故车辆损失费319823元,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之内,依法予以认定。综上,王冠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3623元,由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因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能够足额赔偿王冠飞的经济损失,故李鹤云、王奇不再赔偿。王奇支付王冠飞的95000元,从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赔偿给王冠飞的款项中扣减后返还。判决:

一、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赔付王冠飞交通事故赔偿款238623元;

二、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支付王奇垫付款95000元;

二、驳回王冠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湖北通达旺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冠飞所有的鄂A×××**号“宝马”小型越野车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该价格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资料客观、鉴定方法科学,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其既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依据,又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车辆损失,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王冠飞支付的鉴定费系为确定其鄂A×××**号“宝马”小型越野车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虽然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其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但因其不能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人民财保武汉市公司承担鉴定费及部分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审判员 赵湘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高健

书记员曹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