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385号
原告:张云,女,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陈昌昌,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张云诉被告陈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云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昌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张云负担。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