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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民初385号

张云与陈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云;陈昌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385号

原告:张云,女,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陈昌昌,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张云诉被告陈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云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昌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张云负担。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