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
法定代表人:冯波
被执行人:王斌,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3528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斌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11730.74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76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乔万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