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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91执869号之一

陈亚、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亚;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金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91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亚,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王寿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金柱,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项目经理,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