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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917号

王会平、赵雷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会平;赵雷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917号申请人王会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赵雷锋,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8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81民初30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雷锋的银行存款28515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雷锋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851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雷锋价值285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