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659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村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昌平路**,组织机构代码739851276。
负责人:孔凡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东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X31678359U。
法定代表人:叶智成。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村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东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村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铭娴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秀芳廖秀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