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014号
原告:白某,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保丰村七二社农民,现住该社29号。
被告:杜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永红村三社农民,住本区天泰家园8号楼1单元1002室。
原告白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2019年4月8日,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白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某负担。
审判员 安兴强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亚亚
书记员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