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837号
原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
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军,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欣妤,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欣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