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3民初2623号
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10429306。
法定代表人:吕正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雷,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李光荣,男,1980年6月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就渝BH3X**号车辆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渝BH3X**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时购买车辆保险及进行年审,亦未按时缴纳服务费,原告催促未果后,故诉请如上。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举示的前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主要约定内容:被告将自有渝BH3X**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挂靠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车辆报废时止,被告应按时缴纳车辆保险,并由原告统一代缴,被告每月须向原告缴纳服务费400元,如被告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及服务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履行中,被告逾期未对车辆进行年审及投保。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保险费,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就渝BH3X**号车辆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荣于2017年12月27日就渝BH3X**号车辆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光荣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天
书 记 员 吕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