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23民初2596号
原告:常州市瑞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阳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斌,公司员工。
被告:周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瑞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与被告周士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瑞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双方已协调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瑞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瑞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继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范晶晶
书记员黄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