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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民初469号之一

廖瑞极、李玥等与李修全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廖瑞极;李玥;李修全;牟亚琼;周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469号之一

原告:廖瑞极,男,生于1984年1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原告:李玥,女,生于1984年9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陈沭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修全,男,生于1962年1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住本市。

被告:牟亚琼,女,生于1964年8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住本市。

被告:周岗祥,男,生于1984年11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玥、廖瑞极诉被告李修全、牟亚琼、周岗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广君

人民陪审员  向红梅

人民陪审员  周玉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红玲

书记员李妍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