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469号之一
原告:廖瑞极,男,生于1984年1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原告:李玥,女,生于1984年9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陈沭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修全,男,生于1962年1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住本市。
被告:牟亚琼,女,生于1964年8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住本市。
被告:周岗祥,男,生于1984年11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玥、廖瑞极诉被告李修全、牟亚琼、周岗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广君
人民陪审员 向红梅
人民陪审员 周玉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红玲
书记员李妍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