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4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元元,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418462H。法定代表人顾钧。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元元与被执行人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梁劳人仲案字〔2018〕第2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应支付秦元元5411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渤海银行、交通银行的账户,账户内均无余额可供本案执行。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 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经营活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4110.2元,现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梁劳人仲案字〔2018〕第25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诸庆文
审判员张麒
人民陪审员薛崇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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