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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62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与郑文锋、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温县康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文锋;温县康联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62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U。

负责人:麦浩林,任经理。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潭毛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8L。

负责人:张翌。

被告:郑文锋,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1排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56。

被告:温县康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E5LC4E。

法定代表人:吉某1。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文锋、温县康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以本案诉争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婉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韦可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