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537号
原告:綦子锋,男,汉族,1950年4月1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范长红,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綦子锋与被告范长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綦子锋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綦子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綦子锋负担。
审判员 赵凤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