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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民初537号

綦子锋与范长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綦子锋;范长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537号

原告:綦子锋,男,汉族,1950年4月1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范长红,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綦子锋与被告范长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綦子锋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綦子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綦子锋负担。

审判员  赵凤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