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181执7号 向倩文、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仲案字【2018】第60号乐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书,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向倩文申请执行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173612元及违约金,负担仲裁费11350元、执行费3066元。 执行中,本院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租金173612元、违约金26120元、仲裁费11350元共计211082元,以及执行费3066元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