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嘉年华(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苑路**。
法定代表人:陈淑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茂军(系陈淑红丈夫),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负责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仁,辽宁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路**瑞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史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颖,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球嘉年华(北京)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5年7月30日,环球嘉年华(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文化旅游集团公司签订《激光表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环球嘉年华(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为葫芦岛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安装、调试水幕激光电影设备;约定工程造价2,738,000.00元;合同生效后,环球嘉年华(北京)工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日前完成所有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2017年8月25日,双方又签订《激光表演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前期《激光表演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期限进行重新约定,原工程期限条款作废;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对本工程价款的支付亦重新约定。合同签订后,环球嘉年华(北京)工贸有限公司称对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及运行工作,环球嘉年华(北京)工贸有限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是否进行了安装、调试及运行工作,在重审时需要查清。综上,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2元,退还上诉人环球嘉年华(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国军
审判员 张学荣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