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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5财保58号

任会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任会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5财保58号保全

申请人:陈智峰,男,1994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城关镇瑶沟巷****,身份证号4103251994********。

被

申请人:任会普,男,1983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嵩县/div>申请人陈智峰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一辆豫C×××**东风标致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豫C×××**东风标致轿车予应保全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对被申请人陈智峰名下豫C×××**东风标致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闫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