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执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石公路**。
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div>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1453050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97621元减半收取为48810.5元,由被告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扣押到车辆。4、2019年3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5、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再次进行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2019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已将(2018)吉01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混凝土款114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吉林省华文地产公司,现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0万元,其他债权债务因债权转让已归于消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措施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子君
代理
审判员魏博清
代理
审判员李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钟 文 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