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兰江路******。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晓,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徐小荣,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乐成镇巷学县。
被执行人:徐斌,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徐宝,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224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徐小荣、徐斌、徐宝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晓所有的浙C×××××起亚牌小型汽车,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截止2019年4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2245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