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4264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绍强,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移送执行陈绍强罚金一案,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6刑初144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绍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陈绍强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陈绍强拒不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责令罚金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绍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查询到其有购买保险、交纳社保的信息。截止到2019年4月8日,被执行人陈绍强应缴纳罚金5000元;应向本院支付执行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4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钱 莉
审 判 员 宋 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刚
书 记 员 孔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