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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02民初1303号

刘治与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刘洪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治;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刘洪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02民初1303号

原告:刘治,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威,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余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洪水,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

原告刘治与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星公司)、刘洪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刘治诉称:2016年11月,业主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与被告铭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铭星公司。2016年11月7日被告铭星公司向被告刘洪水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刘洪水全权负责该工程的相关事宜。之后,被告刘洪水与原告协商,将该工程交由原告施工。2017年该工程经原告施工完毕,并已交付业主方使用。施工期间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均由原告垫付。被告刘洪水于2018年10月24日在“明细”上签字,对原告垫付的人民币379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予以确认;2019年1月15日对原告垫付的100000元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利息17800元,原告共计垫付497100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刘洪水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2018年12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刘洪水结算,被告刘洪水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程款500000元。该项目工程由被告铭星公司承包,并授权被告刘洪水负责,被告刘洪水向原告出具上述“欠条”应视为铭星公司的行为,应由被告铭星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被告铭星公司将该工程授权给被告刘洪水负责,应认定二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由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综上,被告铭星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实际由原告施工,现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业主方使用。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施工期间垫付的工程费用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铭星公司、刘洪水共同向原告偿还工程欠款及利息(第一部分利息为17800元;第二部分利息以997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合计9971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案涉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山区,属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饶和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龙仲夏代理

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