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3民初633号
原告:苏志伟,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杨晓斌(曾用名杨宾斌),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苏志伟与被告杨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苏志伟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由原告苏志伟负担。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茜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