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02民初433号
原告:孔广招,女,彝族,生于1972年4月21日,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渝志,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09834635F)。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
法定代表人:朱启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孔广招与被告云南龙生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孔广招于2019年4月3日以被告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广招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广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孔广招负担。
审 判 长 汤燕萍
审 判 员 杨昌金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查方艳
书记员白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