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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02民初433号

孔广招与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孔广招;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02民初433号

原告:孔广招,女,彝族,生于1972年4月21日,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渝志,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09834635F)。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

法定代表人:朱启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孔广招与被告云南龙生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孔广招于2019年4月3日以被告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广招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广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孔广招负担。

审 判 长  汤燕萍

审 判 员  杨昌金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查方艳

书记员白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