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保84号申请保全人张中英,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实验小学,身份证号:412824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代冬林,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马神庙**,身份证号:。被保全人范仲禹,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新洪路一巷路南路北,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张中英诉被保全人代冬林、范仲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1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13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包括被保全人代冬林所有的房产,证号::**权证柏城字第××号被保全人范仲禹所有的位于柏城镇新洪路一巷路北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积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