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2执保112号
申请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春华路。
法定代表人:汪元吉,董事长。
被
申请人:蔡林强,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6,334.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9年4月2日本院出具(2019)川0302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林强所有的、位于大安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蔡林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蒲姝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