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灏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盛鹏,系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维纳斯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系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灏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灏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审理管辖,即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支农路**院**楼,即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上看,主要是房屋租赁,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