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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申271号

张文军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张文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申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军,女,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李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利新,该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张文军因诉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行终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张文军,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新到庭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文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张文军因征地补偿问题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传唤证》、《移交材料表》均系伪造,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请求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行终264号行政判决、撤销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行终14号行政判决、改判确认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高新公(治)行罚决字[2017]10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本案中,张文军因征地补偿问题越级到北京上访,已经违反《信访条例》的上述规定。因张文军不听劝阻,执意于2017年6月6日第二次到北京越级上访,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根据张文军的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张文军提出的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证据造假问题,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张文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文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立威

书记员杨析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