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949号 原告吴飞飞,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文静韬,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飞诉被告文静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飞飞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飞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飞飞负担。
审 判 员 陈维专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斐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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