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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1512号

杨志与李以锦、孙义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志;李以锦;孙义保;王君;田伟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3民初1512号

原告:杨志,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宏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以锦,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孙义保,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王君,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田伟成,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与被告李以锦、孙义保、王君、田伟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义保、王君、田伟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撤回对被告孙义保、王君、田伟成的起诉。

审 判 长  闫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钮晓凤

书记员邱晓雯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