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4138号
原告:黄爱华,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昌,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富力丽港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邓耀海。
被告:邓耀海,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住址:广州市黄浦区/div>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华与被告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冻结被告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4%的股权;2、冻结被告邓耀海名下在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9%的股权。上述冻结价值以8759082.66元为限。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4%的股权。
二、冻结被告邓耀海名下在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9%的股权。以上查封价值以人民币8759082.66元为限。上述股权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处分。上述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 耀
审 判 员 吴珠乔
人民陪审员 张东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
书记员温璐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