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2290号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干杉社区高岭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8700179X4。负责人黄其。委托代理人王滔,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盛祖芳,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唐庚,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与被告盛祖芳、唐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于2019年4月8日以被告盛祖芳、唐庚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杉支行负担。
审判员 朱 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