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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执63号

冷晓梅与四川睿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庆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晓梅;四川睿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庆华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冷晓梅,女,1974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睿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开发区机场路近都段**。

法定代表人:杨庆华。

被执行人:杨庆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在执行冷晓梅与四川睿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庆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川0116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睿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睿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庆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为24900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将被执行人四川睿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庆华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将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