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1115号
原告:叶某某,男性,汉族。
被告:余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叶某某与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庆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叶某某与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1115号
原告:叶某某,男性,汉族。
被告:余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叶某某与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庆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