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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刑更233号

李长旭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长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刑更233号罪犯李长旭,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洼县,汉族,现在辽宁省。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双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0元。宣判后,李长旭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以(2013)盘中刑二终字第00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以(2017)辽07刑更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辽1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旭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于2019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长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因再审裁判改判原判决,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故建议对该犯重新提请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旭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李长旭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对再审裁定改变原判决而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部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