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3686号
申请人:田立杰,女,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王友宾,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孙德香,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天津市泰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津永公路南侧综合办公楼303-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
申请人:天津富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汇丰路**。
法定代表人:孔德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梁福利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清区颐安花园西区30-4-401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福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