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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3686号

田立杰、王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立杰;王友宾;孙德香;李勇;天津市泰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富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3686号

申请人:田立杰,女,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王友宾,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孙德香,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天津市泰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津永公路南侧综合办公楼303-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

申请人:天津富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汇丰路**。

法定代表人:孔德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梁福利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清区颐安花园西区30-4-401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福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