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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执585号之二

龙太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龙太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1执585号之二移送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龙太吉,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龙太吉罚金、责令退赔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53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按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案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足龙水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划拨案款1500元。该案款已提存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受害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受害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审判长  乾兴旺

审判员  李玉国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