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金勇,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陶斌,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戴金勇与被执行人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金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陶斌返还申请执行人戴金勇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00元、执行费74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陶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陶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陶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陶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于2018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斌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贵EB××**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陶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陶斌户籍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函依法委托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陶斌的财产情况,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陶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陶斌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陶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陶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综上,被执行人陶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晓琳
审判员 戴锦平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植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