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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3763号

深圳市富明溅射靶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明溅射靶材有限公司;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3763号

原告:深圳市富明溅射靶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新宝益工贸大厦A栋4层。

法定代表人:崔明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下角梅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文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明溅射靶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130000元为限(户名: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上湖塘支行,账号:63×××36)。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明溅射靶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户名: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上湖塘支行,账号:63×××36)。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支取、转账、扣划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处分。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

书记员温璐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