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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民终689号

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杨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贸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胜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杰,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9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安(系杨磊之父),住新泰市。 上诉人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9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是上诉人企业职工,近几年上诉人企业因市场和经营原因,造成企业停产,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上诉人多次向企业职工说明困难是暂时的,企业有钱时保证正常发放,大多数职工都同意企业决定,被上诉人2018年12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和押金,上诉人认为仲裁请求和事实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上诉人拖欠的工资应依法通过上诉程序和双方协商解决。 杨磊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工资款3377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曾是原告的职工,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到原告处工作,原告拖欠被告工资33770.20元,并收取了被告200元安全押金。双方因拖欠工资、入股准备金、安全押金等问题产生纠纷,被告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12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工资33770.20元、双倍工龄费12250元、返还安全押金200元、返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1004元;

二、驳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

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认可拖欠被告工资33770.20元,所以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33770.20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原告收取被告安全押金200元,违背法律规定,且原告同意返还,所以原告应返还被告安全押金200元。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没有依法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其中原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1004元,所以原告应返还被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1004元。被告不再要求双倍工龄费及入股准备金,要求对其余的社会保险费另行主张权利,所以一审法院不再处理双倍工龄费、入股准备金及其余的社会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杨磊安全押金200元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004元,并支付被告杨磊工资3377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工资33770.2元、安全押金200元、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040元。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上诉人对于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理应支付拖欠的工资。企业的经营盈亏风险应由企业的所有人承担,劳动者作为企业的雇员,不应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因此上诉人主张因市场和经营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所收取的安全押金无法律依据,应予退还。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被上诉人代替上诉人补缴的保险费用,应予以返还。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申请劳动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开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献武

审判员  屈玉涛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