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59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源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0583718。
法定代表人:闻保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正晗,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58769447。
法定代表人:程学宇。 苏州源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源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款项1327658.2元。案件受理费16756元,减半收取8378元,由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336036.20元。 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停止经营,案外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12月17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2018)苏0585破申36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向本院申请对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陆纯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