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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1204号

郭力维与聂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力维;聂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1204号

原告:郭力维,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聂雪,女,1987年1月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力维与被告聂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郭力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郭力维负担。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

书记员  贾淑慧